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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2-04 10:37    来源: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市容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市政施工及工地施工的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文明施工,不断提升园区的市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市政建设、维修工程及建筑施工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明确文明施工要求,建筑施工工程必须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全程监督

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一)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建城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挡应牢固、整洁、美观,围挡高度一般不低于1.8

主城区道路、排水工程不中断交通施工的工段,应全线设置高度不低于1.8的固定围挡;中断交通施工的道路、排水工程,应在起止点两端设置不低于2.0的封闭围墙,并对围墙适当美化。

路面沥青加铺和维修等施工工期少于15天的工程,施工现场周边或沿线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1的活动围挡,施工时应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高度在3以上的市政结构工程,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闭方法应与施工工艺相适应,封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

为确保交通安全,交叉路口施工区域采用通透性材料进行围护,该区域内要及时清理施工材料及其他杂物,保证该范围内整洁。

(二)严格施工场地管理责任。主体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有全面实施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同步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应当服从其现场管理。同步施工单位进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前,应与主体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将多余的建筑材料、预制构件及时清运,拆除工地围护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已竣工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验收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移交;未通过验收和移交管理单位的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承担现场管理和保洁。

(三)切实做好施工的交通组织。因市政工程施工原因阻断交通,影响出行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满足影响范围内居民和单位出行需要的安全通道,人口密集地区安全通道一般每100路段设置一处。在施工道路(或标段)的两端及道口处,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标志。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等,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夜间应设置示警灯,以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四)工程范围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和周边地区不积水,施工临时排水不得向交通通道排放。

(五)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应采取清洗等措施保证车身、轮胎不带泥土;土方应随挖随运,一时难以外运的土方,应当按规定集中堆放,设置围挡或覆盖,并采取措施防止泥浆流淌和尘土飞扬。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用按要求列入工程总投资。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专项费用,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提出具体要求,与施工、养护维修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专项条款。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编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按规定列支费用清单,并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三、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的遮围墙,并不定期进行粉刷,保持围墙规范整洁,无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现象,墙(门)外不可堆放渣土、建材等。

(二)工地出入口1025实行硬化处理,出入口必须配置冲洗设备及排水、沉淀设施,防止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三)处置建筑垃圾、泥浆必须经过市政部门核准,按指定的行驶路线、消纳场地,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四、各市政、建筑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反市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施工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抄送告知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时,作为记分依据之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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