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提升开发区区容区貌整体形象,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促使各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市政市容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1、搭建与堆放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在温州滨海工业园区范围的土地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国土分局负责处理。
在高新园区、状蒲园区范围的土地上,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处理。
2、户外设施
交警、电业、电信、网络通讯、地名牌、环境卫生、有线电视、燃气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设施保洁。
行政执法分局负责上述以外设施影响市容行为的管理。
3、文明施工
(1)建筑工地
规划建设局负责工程开工等有关文明施工条件的审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时,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做好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应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
工地不文明施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行政执法分局与规划建设局共同负责管理。
(2)市政维修
市政环保局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审批,施工要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安全封闭护栏,堆放物料不得超出围栏高度,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等符合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不文明施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3)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处罚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程序的管理、处罚由市政环保局负责。
4、文明运输
车辆不文明运输由行政执法分局管理。车辆产生带泥运行及滴、撒、漏的液体、散装货物等物,在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下,由市政环保局负责清理,以确保安全及市容环境卫生。
5、废品、维修业
从事车辆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涉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由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在固定场所从事车辆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分局负责管理。
6、环境卫生
有关法规规定违反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分局管理。
栽培或修建树木,花草,清理排水设施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污泥等废弃物由市政环保局负责管理。
车站、公交车始末站及其管理范围由其经营管理单位(公交公司)管理。
封闭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园区内道路、广场、公园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市政环保局负责管理。
二、市政公用管理
1、道路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执法分局管理,涉及封闭式小区内的道路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单位管理。
2、洗车场(点)
在固定场所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洗车行为,由工商分局管理;无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由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3、路灯设施
路灯设施出现污损及毁坏的,由市政环保局负责维修、更换。路灯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及乱张贴、乱涂写由行政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4、道路附属设施
交警、电业、电信、燃气、有线电视、自来水、网络通讯、市政环保等部门负责各自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缺或修复。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由市政环保局负责。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由行政执法分局负责查处。
5、瓶装燃气
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由行政执法分局查处。
其中涉及固定经营场所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分局查处。
三、环境保护管理
餐饮业
对固定经营场所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由卫生监督分所查处;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分局查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行政执法分局查处。
四、商贩管理
车辆违停、无牌、无证、超载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装载物品从事经营活动,由辖区交警部门查处。
车辆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上述行为的,由行政执法分局查处。
五、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信息互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改善园区环境。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