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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0-03-03 14:44    来源:
开发区各企业:
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省工商局、市工商局通知精神,分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2007年被省工商局认定、续展认定的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2007年被市工商局认定及续展认定的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2007年被开发区工商分局认定的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自愿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将《申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数据形式(U盘)送交开发区工商分局监管科,经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工商局。原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申报企业可在下列网站自行下载《申报表》及《申报指南》:温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wzhd.com/(办事指南>合同管理)或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zjaic.gov.cn/zjaic/(栏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其他行政行为>按服务内容)。
(二)企业申报时间。
符合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续展)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材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册)送交开发区分局监管科。
符合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续展)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材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册)送交开发区分局监管科。
符合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续展)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材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开发区分局监管科。
(三)审核认定。
分局在收齐申报材料后,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新申报(续展)企业的申报(续展)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续展)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向企业说明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根据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将申报材料送交开发区工商分局监管科(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212办公室,电话:86806968、86906968),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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