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企业:
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省工商局、市工商局通知精神,分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AA级、AA级、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2007年被省工商局认定、续展认定的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2007年被市工商局认定及续展认定的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2007年被开发区工商分局认定的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认定,未申报续展认定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认定程序
(二)企业申报时间。
符合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续展)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材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册)送交开发区分局监管科。
符合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续展)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材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册)送交开发区分局监管科。
符合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续展)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材料(书面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开发区分局监管科。
(三)审核认定。
分局在收齐申报材料后,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新申报(续展)企业的申报(续展)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续展)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向企业说明情况。
三、工作要求
各申报企业要认真填写《申报表》,根据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将申报材料送交开发区工商分局监管科(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3212办公室,电话:86806968、86906968),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