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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11-15 09:38:57 来源:浙南产业集聚区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字号:[ ]

各有关单位及评标专家:

根据《关于规范温州市工程建设评标劳务报酬的指导意见》(温审资办〔2018〕2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区内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保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评标劳务报酬

    评标劳务报酬是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的总和,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最迟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具体标准指导意见如下:

    1、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根据评标工作强度和难度分两档,具体如下:

    (1)对无技术标或技术标采用通过制的项目及资格预审,评标时间在3小时内,按500元计算。超过3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半小时增加50元;

    (2)需要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的项目,评标时间在3小时内的,按600元计算。超过3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半小时增加80元。

    评标时间从开标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2、专家因故回避的,每人按固定300元标准,不再按时间计算。

    3、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的且尚未评审的,每人按固定300元标准,不再按时间计算。

    4、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非评审错误原因导致复评的)的,每人按固定400元标准,不再按时间计算;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错误导致复评)的,每人按固定200元标准,不再按时间计算。

    二、其他

    1、招标单位派现场人员、监督部门派现场人员、小额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等非项目评审专家人员不得收取劳务报酬。行政编制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收取评标劳务报酬。

    2、专家在完成评标工作领取评标劳务报酬时,应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并签字留档,以备查验。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南产业集聚区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