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0-00190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81-2020-0001 文号 温浙集(开)管〔2020〕2号
有效性 失效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7 15:32:16 来源: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省经信委等六部门《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温政办〔2015〕86号)和《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18〕97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促进工业有效投资,全面激发企业技改的投资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区工业用地紧张,企业“零土地”技改是增加企业生产用房拓展发展空间的有力举措,但因审批服务对接不畅、企业历史违法建筑处置及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要全区上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简化审批流程,从体制机制上破除各类影响深化项目推进的制约瓶颈。

全区各部门、街道要充分认识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是促进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向“简审批、重监管”转变的重要举措,是项目审批方式由串联审批向并联承诺备案转变的有效尝试,从体制机制层面加大改革创新的工作力度,大胆尝试、勇于担当,把深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破解改革的制约瓶颈

(一)明确“零土地”技改相关内容和要求。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改建、扩建、首层隔层(首层层高需大于6米,下同)、单纯购置设备等。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交“零土地”技改申请:

1.厂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

2.“亩均论英雄”评价等级为B类(含)以上企业(不含低效整治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企业);

3.厂房使用功能符合所在区域规划控规;

4.无闲置厂房出租的企业;

5.企业出具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

原工业用地已改变规划功能的项目,确属企业生产需求,且规划近5年内不实施的,企业与属地街道签署《不要求新增建筑拆迁赔偿承诺书》的前提下,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温市规办字〔2017〕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可支持其临时改扩建,给予办理临时规划许可手续。

加层项目需对原建筑结构安全进行鉴定,由第三方出具鉴定结果确认为安全后方可进行“零土地”技改。

(二)“零土地”技改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和营商环境提升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贡献导向,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允许对于“零土地”技改项目的工业地块内各项技术指标适当放宽。

1.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消防、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零土地”技改企业红线范围内的容积率不设置上限;鼓励产业上楼,在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相邻地块日照等条件要求下,对建筑高度不设置上限;绿地率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设定下限指标;建筑风貌需与原厂区建筑及周边建筑协调一致。

2.机动车停车泊位应按规范设置且在场地内解决,若停车位设置确实有困难的,可按2‰正式停车位加1‰临时停车位配置建设;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现有规范配置,鼓励企业建设立体停车库,车库的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在保证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不按建筑红线退让。

3.因特殊工艺要求(生产设备多为重型设备、生产产品多为不易搬运的物件、生产区域多为单层厂房的重工企业等;公司生产规模扩大,自动化设备引进,工人需求相对减少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符合消防规范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厂区内建筑密度可提高至65%,并由区行政审批局直接审批。

4.全区工业企业地块,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精神,对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对经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公示无异议的新产业工业项目,可以放宽至10%。另外,根据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服务保障举措》(温资规办〔2019〕10号)的文件精神,符合规划、消防、航空等安全要求的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25%。

5.申报消防许可或备案过程中,涉及到除强制性条文以外“宜”字条款的,可以适当放宽。消防设计审查(备案)和消防验收的职能已经分别划转至审批局和建管站,但考虑到目前两个部门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对于“零土地”技改项目,消防部门需提前介入进行技术指导。

6.小微园内企业或国有公司开发建设的标准厂房经产权分割受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改建、扩建、首层隔层“零土地”技改,确实需要的应上报管委会“一事一议”。

(三)妥善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与“零土地”技改项目准入的矛盾。

为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加大技改的力度,对企业历史形成的部分违法建筑等问题,坚持“同步备案、同步整改、同步验收”的原则,允许企业对部分违法建筑等问题提交整改方案并承诺整改到位的前提下,同步实施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

1.对工业企业申报“零土地”技改环评承诺备案的项目,原有项目存在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的,企业应先整改到位并完成环保验收,再进行“零土地”技改项目承诺备案。(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2.对于实施“零土地”技改的企业存在部分违法建筑的,可以由企业在申报“零土地”技改项目规划许可承诺备案的同时承诺整改,行政审批局不再以违法建筑的处置到位情况作为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违法建筑的整改方式可采取违规建设项目确权的简易程序,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经结构安全鉴定合格、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违法建筑,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报消防验收,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由企业限期内自行整改拆除到位。(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管站)

3.对工业企业申报“零土地”技改项目消防事项承诺备案时原有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由企业在申请承诺备案时一并提交相关建筑图纸,新老项目根据图纸及相应规范整体一并验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建管站)

4.滨海园区村二产项目原则上不予启动“零土地”技改项目,确需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改扩建车间的,报管委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四)加大工业企业 “零土地”技改审批方式的改革力度。

1.“零土地”技改项目改扩建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试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企业在办理消防、人防、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时,提交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不再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2.“零土地”技改项目改扩建工程仍然遵照《温州市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90天”工作方案》(温政服〔2019〕34号)文件关于“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省级负面清单除外),从赋码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时间不超过80天(自然日)”的要求,“零土地”技改项目改扩建工程力争将全过程审批时间压缩至40天(自然日)。

3.实行区域能评负面清单外“零土地”技改项目能评“零审批”。区域能评负面清单包括:不属于《浙南产业集聚区产业准入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新增变压器大于(或等于)3000kVA;新增综合能耗大于(或等于)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区域相关行业增加值能耗准入值,或增加值能耗高于0.378吨标煤/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能评负面清单以外的“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再进行能评审查,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4.扩大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的范围。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污染物不增加、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废水纳管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5.简化“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内容及程序。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工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简化建设项目选址周边自然环境概括描述、社会经济描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项目与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等内容,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6.改革项目建设、规划事项管理机制。

(1)工业企业一年内两次提出“零土地”技改项目申请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将两次改造新增部分的建筑合并计算。(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2)“零土地”技改项目在向审批局申请施工许可事项承诺备案时,一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零土地”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技改工程的管理,将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和施工企业;项目所在街道应将“零土地”技改项目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加强日常的监督和巡查。(责任单位:建管站)

(3)申请“零土地”技改企业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局需定期向综合执法局反馈。(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7.进一步做好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核查和事后监管。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到窗口提交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核查。通过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核查的允许投产,对未通过验收的,不允许投产。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应加大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企业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从源头上防范火灾隐患的产生。项目竣工投产后,结合企业特点,合理确定消防监督抽查频次,帮助企业查找消除火灾隐患,降低火灾风险,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消防分局、建管站)

8.进一步明确竣工验收及产权办理工作。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建管站申请联合验收,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材料。各部门依据承诺申请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其中行政审批局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原先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要告知整改方案。对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建管站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审查意见书和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建管站、不动产登记中心)

(五)努力促进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

对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的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既要简化程序,也要督促企业按规范进行管理。

1.落实工作责任。经发局、民卫计局、住房与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市政环保局、建管站等部门以及各街道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的主体。经发局负责项目赋码服务;民卫计局负责对职业卫生事项的监管服务;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的监管服务;交通市政环保局负责对项目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服务;建管站负责对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和消防事项的监管服务。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局 “一窗受理”,实行全程跟踪督办管理。

2.完善管理机制。在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完成承诺备案后,经发、审批、住建、建管站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着力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必要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小组、一抓到底”。各部门应采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监管服务等现场监管服务方式,重点抓好施工前、施工时、竣工验收、投产运行等环节,公开监管服务方法和程序、监管服务频次、监管服务人员和分工等。

3.明确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零土地”技改审批改革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等相关行为实行倒查,如因工作人员服务不到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鼓励在改革过程进行大胆创新,为消除干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后顾之忧”,根据温州市有关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容错免责。  

三、合力强化改革的各项保障

为深入推进我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确保改革取得成效,建立以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党政办、经发局、民卫计局、住建局、交通市政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建管站、不动产登记中心、消防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建立固定的工作联络方式,切实加强各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与传递,行政审批局会同经发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改革实施情况。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着力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各相关部门对企业承诺的内容要进行严格监管,企业未按承诺内容执行的,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到企业信用体系。加强考绩评价,将“零土地”技改列入相关部门考绩事项,确保取得实效。

本文件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两年。


附件:1.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办理流程图

          2.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告知承诺书(范本)

          3.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范本)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1月8日





[附件下载]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