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0-0019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0-0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81-2020-0002 | 文号 | 温浙集(开)管〔2020〕9号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等文件要求,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印发,请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2月26日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查清区域内禁养区划分情况,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划定区域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共35.75 km2,调整后禁养区划定范围具体如下。
(一)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星海、海城、沙城、天河等4个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总面积为31.14 km2。
(二)其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区域
根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温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两侧各50 m以内的范围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内温瑞塘河流域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共有滨海塘河、金山河-沙河、轮船河、环城河、中横河、三甲河、西门浦、东门浦、海城场桥浦、纬四浦、四甲浦、新川浦、滨海园区下横河段、城中河等14条,河道两侧各50 m以内的范围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9.04 km2。
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从其规定,参照禁养区进行管理。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禁养要求。在城镇居民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帮扶。针对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促进畜禽粪污的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处理,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确保养殖场无污染物排放。
(三)支持异地重建,严禁“一律关停”。对不符合禁养区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同时,对于禁养区内需关闭的养殖场,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的措施。
(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负责做好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关闭和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本方案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三)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对于城镇建成区变化等动态更新;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无重大变化不再单独修编。
(四)本方案由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交通市政环保局、海洋渔业与农林局承担。
(五)本方案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区块明细表
2.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