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0-0019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读《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5-22 16:04:34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印发<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已于2020年5月18日制定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在我区集聚,吸引各类总部企业聚集发展,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打造重大平台,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做大我区经济总规模,集聚产业项目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温籍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10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将用于建立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打造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提升。重点引进在外温商回迁的综合总部、区域总部、贸易总部以及国内外500  强、行业百强、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增量倍增促进新动能培育、竞争力提升,主要内容包括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等。

符合认定标准并达到规定条件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政策奖励:

1.落户奖励。经认定,符合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迁入总部企业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迁入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下不予以奖励;当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2000万元全额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例:1500万元,全额按80%返还);当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5000万元的,超额部分(超额指超过2000万元起始纳税额的部分,下同)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5%给予奖励(例:3000万元,2000万元全额按80%返还,超过2000万元的1000万元部分适用85%返还,下同);当年度纳税总额达5000-10000万元的,超额部分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给予奖励;当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0-20000万元的,超额部分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5%给予奖励;当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0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100%给予全额奖励。

3.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下不予以奖励。

(1)第一年补助(奖励)额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量超过10%(含)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往后参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同比上一个补助奖励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超过10%(含)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4.重大项目扶持政策。对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及特定类型的总部企业或者新兴业态的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原文件阅读链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