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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0-0019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0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解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5-06 14:50:50 来源:党政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20年4月26日制定出台,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三产留地开发建设管理,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维护被征地农民正当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文件。  

二、文件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村级三产留地(包括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开发建设管理。本文件中的村级三产留地是按征地后的三产安置用地指标(单位:亩)以 1.5 的容积率换算成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单位:平方米),与征地后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相加合并计算总的安置建筑面积指标,再按落地地块控规容积率折算成实际用地面积。村级三产留地指标的开发使用程序,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的有关规定,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编制村级三产留地建设项目方案中,项目申报、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项目监理、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资金监管、项目监督、竣工验收、工程审计等重大事项,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后实行。村三产留地指标所属村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全程做好监督和指导。

三、文件的主要依据及涉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温委改办〔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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