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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0-0134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9-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操作细则 
时间:2020-09-24 09:38: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访问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和发展新动能,根据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19〕62号)精神,针对知识产权政策修订本细则。

一、加大知识产权运用

专利权人为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专利权人应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在我区持有社保两年以上的证明,专利授权地址在浙南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瓯飞)核心区辖区范围内,可享受专利授权资助。

国际专利资助。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5万元;获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补1万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发明)每件奖补1.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国内专利资助。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创新券实施补助的,专利授权后奖补1.5万元;没有通过创新券补助的,专利授权后奖补2万元;非制造业类企业一年不超过5件、个人一年不超过3件奖补;授权中转让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制造业类企业的奖补2万元。

二、壮大专利示范企业队伍

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备案后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8 万元资助。

三、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用于补贴科技型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条件: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终止;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出质的专利权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或几种;上述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企业无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不良记录。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月份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超过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区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贴。

本操作细则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68号文件要求,纳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奖补资金查重,所涉及单位资金补助,同一单位(个人)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详见附件。

本操作细则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