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2003/2021-0262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1-1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1〕10号)文件要求,我局检查组于2021年9月22-30日,对你单位202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该医院系事业单位,取得温州市龙湾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3470621215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刘东旭。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该医院属于差额拨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单位,现有在编人员84人,非在编人员41人。
二、检查情况
通过调取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对你单位重点关注其是否规范执行会计准则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现金管理存在一定风险;2、往来款清理不及时;3、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较大缺陷;4、工程项目会计处理不规范;5、会计核算不规范;6、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15日内,书面报送我局。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