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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1-0216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03 16:16:44 来源: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已于2021年2月23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0年11月17日修订了《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浙安委办[2020]31号文件精神,我区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温开办[2012]162号)进行了修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和监督权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

(一)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属实,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或未没收物品或所没收物品无使用价值的,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属于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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