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1-0254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81-2021-0005 | 文号 | 温浙集(开)管〔2021〕2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各局室、街道、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创业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1年8月24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创业办法(试行)
为实施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创业园,进一步激发退役军人“双创”热情,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双创”实践,在全区树立并强化“退役军人人才观”,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评审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创业园创建,主要依托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温州海创园”),面向退役军人创办的项目或企业,基本参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温浙集(开)管〔2020〕27号)(以下简称《温州海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实施创建和管理,对入驻企业进行评审和履约考核,同时,体现“军创园”特色。
(一)项目领域方面: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文化传媒、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军事训练(拓展)等服务型、孵化型、科研型等单位。
(二)申请条件方面: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年龄、学历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退役军人系企业(团队)的主要创办人且股权不低于20%。
2.企业职工中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妻子(军嫂)占职工总数30%以上,且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10人的企业(团队)。
3.退役军人创办(退役军人占股不低于20%。)的企业或项目,在一定领域内属于领先型项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入园评审方面:符合以上申请条件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可按程序提出申请:
1.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向园区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2.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温州海创园”运营机构,联合对入驻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推荐入园申报评审;
3.评审确定办法按《温州海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在《温州海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支持政策基础上,实行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一)实行金融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授信,享“光荣贷”“军人贷”等金融产品,在原利率基础上享受贷款利率优惠,以及向区人力资源局就业创业服务处申请创业贴息贷款。
(二)实行延长孵化时间政策。孵化周期可延长至三年。
(三)实行众创房屋租金优惠和履约考核政策(经费由区科技局列支)。创业园规划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团队)按《温州海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年度履约考核,年度履约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的给予租金返还奖励。
(四)实行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资金补助政策(经费由区科技局列支)。已入驻创业园退役军人企业(项目),可按“国防贡献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政策,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时符合《温州海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创业项目启动补助政策的,按就高补助,不重复享受。
1.退役军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占股50%及以上的,按其个人服役年限给予企业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补助资金(每服役1年1万元),其个人服役期间取得所在部队三等功以上荣誉表彰的上浮10%;
2.退役军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占股20%至50%的,按其个人服役年限给予企业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补助资金(每服役1年0.5万元),其个人服役期间取得所在部队三等功以上荣誉表彰的上浮10%;
3.项目启动补助分两次拨付,第一年度履约考核合格后拨付50%,第二年度履约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50%。
(五)给予创业创新赛事资金奖励(经费由区科技局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列支)。已入驻创业园退役军人企业(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和参加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温州海创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赛事资金奖励基础上,另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再分别对应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和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三、融入社会组织,助推退役军人创业。
建立非公企业服务联盟,联合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开发区企业家协会、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个组织的优势和特点,帮助入驻园区的退役军人企业(项目)进行孵化培育,提供帮助、扶持。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5日开始施行,试行期两年。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