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1-02757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21-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81-2021-0007 文号 温浙集(开)管〔2021〕35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0 15:07:46 来源: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1年12月28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产业基金是由管委会主导设立。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深入贯彻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区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开发区产业基金作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基金规模5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管委会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评委会”)、区财政局、区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区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基金管委会副主任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其他副主任和委领导担任成员。通过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代行投资决策会议的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六条  项目评委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区项目主管部门的分管委领导,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评委会会议。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的投资项目开展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策。

第七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  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负责研究提出项目投资方案进行立项;负责本部门提出投资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落实项目对接服务和开展行业监管;参与对项目投资评审;负责本部门项目投资投后重大事项和产业基金退出方案的审批。

第九条  区实业发展公司主要职责: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负责组建基金法人主体组建;负责对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负责根据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区实业发展公司可以将部分专业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定向投资基金及重大项目,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受区实业发展公司委托,负责协同区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负责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负责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投资协议签署;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工作;负责定期向区实业发展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及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上级产业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区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

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

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区级基金安排1亿元支持科技创新孵化基金。区产业基金对单个科技创新孵化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

第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在中基协备案登记具备从事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推荐与立项、项目尽调、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公示、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等。

1.项目推荐与立项

项目单位向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进行初审,提出基金支持意向并形成项目投资建议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定,确定立项。

申请基金投资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2)项目计划书

申请直投模式项目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主体信息(公司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高管团队情况、组织架构图和分支机构及关联企业);公司业务情况(业务结构,核心产品和技术研发情况,核心技术法律权属,目标市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等);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产情况,包括资产构成、负债构成;公司损益情况,包括营收及结构、成本及费用、毛利、利润、增长率;公司现金流;未来财务预测,包括营收、净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等);融资规划(融资时点、规模、用途、资本市场规划等)及申请金额。

申请设立子基金项目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拟设立基金政策目标、基金概况(基金规模、存续期限、费用结构、出资比例、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及比例、退出方式等);行业背景与投资机会;投资方向与策略;基金储备项目;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申请金额。

2.项目尽调

区实业发展公司可委托市级国资公司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项目尽职调查。

区实业发展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协同区项目主管部门完善投资建议方案,形成投资建议书,一并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投资建议书应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3.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投资建议书和尽调报告,开展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基金管委会会议决策。

评审会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估值等核心要素作出明确结果。

项目评委会由基金管委会副主任主持或委托区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委领导主持,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区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委领导,区财政局、区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从事投资、财务、行业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组成。

与拟投项目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应主动申明、回避。

评审会议实行独立决策、集体决策,评审通过事项须经项目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各部门以一位成员计票)。

4.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代行投资决策会议的方式实施审议决策。

5.项目公示

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级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项目结果抄告区实业发展公司。

6.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

区实业发展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通过的审定投资方案框架,开展章程、协议等法律文件商谈,并签署。

区实业发展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实施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

7.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区实业发展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区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可在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基金法人主体按年、按项目类型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向区实业发展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或通过区实业发展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政府产业基金退出时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区实业发展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区项目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区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审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和项目投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实业发展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三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区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区实业发展公司应向区财政局报送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区实业发展公司应向区财政局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向区实业发展公司和区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实业发展公司和相应区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温开发(2010)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表》

           2.区产业基金运作全过程流程图





[附件下载]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