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2-0125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22-03-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17 10:34:21 来源: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字号:[ ]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已于2022年3月11日制定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需要从制度层面设计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公款存放银行选择的竞争择优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 )制定。

三、文件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下属企业等)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四、文件术语释义

公款竞争性存放: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五、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6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一)适用的资金范围。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区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区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不能转为定期存款的情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三)关于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情形。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四)关于组织实施主体。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区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五)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六)关于现金流量预测。准确的现金流量预测是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必要前提,各个单位财务部门需要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作为确定闲置资金的依据。

(七)关于申报流程。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八)关于招投标信息公告。鼓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九)关于定期存款的期限。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十)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参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同城指温州市区范围);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十一)关于评选委员会。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二)关于综合评分指标设置。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状况指标和经济贡献度指标设置参照区级财政部门设置的,可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区级财政部门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十三)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的相关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的规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十五)关于提前收回定期存款的情形。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十六)关于监督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中,区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区级相关部门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温开财发〔2018〕58号)同时废止,我区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解读单位、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解读人:林洁,联系方式:85851265。


原文件阅读链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