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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2-0157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交通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新川大道)一期2标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
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9-20 09:09:54 来源: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访问次数:

各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温开发〔2012〕135号)等规定,现公布《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新川大道)一期 2 标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您的意见。如有任何建议或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间以书面形式向下列任何一家单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联系方式:

1.房屋征收机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十七路350号

联系人:张传锋,联系电话:0577-86996687

2.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天河街道办事处。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环镇路1号

联系人:潘崇华,联系电话:0577-86822228

附件: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新川大道)一期2标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

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新川大道)

一期2标工程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征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现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发(2020)27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温开发〔2012〕13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征地房屋补偿范围以温州市大罗山隧道及接线工程(新川大道)一期2标工程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具体门牌号如下:

创新路:85-87号;

迎春路:68号;

永强大道:1229号、1227号、1201号、1102号-1104号、1098-1100号、1098号-1100号后、1096号、1096号后、1092-1094号、1245号、1243号、1241号、1185-1187号、1084号、1082号、1080号、1080号后、1078号、1078号后、1076号、1076号后、1072-1074号、1072号-1074号后、1070号、1068号、1066号、1064号、1062号;

泰成路:10-12号;

永泰路:10-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2号、34号、38号、40号、42号。

上述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

(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天河街道办事处。

三、征地房屋补偿时间

(一)“并列第一”截止日、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签约期限: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地房屋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记载建筑面积为准;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认定建筑面积为准,具体认定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土地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二)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征地房屋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等。

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五)征地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温州市相应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征地房屋补偿规定

(一)货币补偿

1.合法房屋货币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补偿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补偿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

被补偿住宅用房比准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按规定委托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相同区块同类住宅用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2.享受“一三落地”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政策规定的,选择以合法房屋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安置面积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补偿住宅用房比准价,结合被补偿住宅用房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及其装饰装修和附属物,以及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评估确定。

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的货币补偿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补偿住宅用房比准价减去政策内增购价评估确定,最低保底为每平方米300元。

3.货币补偿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规定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具体时间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现场发布的公告为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被补偿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一定比例的奖励。

(1)房屋所有权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给予被补偿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15%的奖励。即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给予12%签约奖励,按期搬迁腾空的再给予最高3%的按期搬迁腾空奖励。延期搬迁腾空的,每延迟一天,扣减10%按期搬迁腾空奖励。

(2)房屋所有权人在“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期限之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给予被补偿合法房屋建筑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和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10%的奖励。

4.新购房屋补助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货币补偿金额(合法房屋建筑价值、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合法房屋基底增购面积补偿、货币补偿奖励)的10%给予补助。

5.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所有权人搬迁房屋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6.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坐落在金海园区C-04b安置点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含视同合法建筑)建筑面积。

2.征地房屋(旧房)和安置房(新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结算产权调换价值的差价:

①征地房屋(旧房)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②安置房(新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安置房评估比准价格结合朝向、层次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三)征地房屋补偿奖励政策

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产权调换价格

①安置房(国有划拨)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计算

②安置房(国有划拨)政策内增购价按4800元/㎡计算

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④安置用房或被征收房屋(旧房)为国有出让的,出让金参照《温州市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办出让计收出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2%计算,安置用房中按市场评估价或按市场评估价优惠增购的除外。

⑤征地房屋(旧房)重置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标准如下:

2.产权调换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选定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如下:

①“合法面积”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 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②“一三落地”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系土地征收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虽已“农转非”但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③“三五底顶”安置

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 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 4800元/㎡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20㎡,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④房屋所有权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 30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 4800元/㎡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人均增购面积不超过10㎡,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4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房屋所有权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三种和第四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3.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前,奖励最高额度为300元/㎡,最低为30元/㎡,即每提前一天每平方增加30元。

4.产权调换签约腾空奖励

①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按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腾空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内腾空率达100%的,合法面积部分予以奖励1200元/㎡,腾空率达95%(含)以上的,合法面积部分予以奖励1000元/㎡,腾空率达85%(含)以上的,合法面积部分予以奖励800元/㎡。

②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每户增购面积控制在50㎡以内(含众用分摊面积),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计算。

5.以上奖励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四)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征地房屋补偿奖励政策,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征地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提供不小于房屋所有权人原房屋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计算征地房屋(旧房)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新安置房)价值的差价,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同一评估时点、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3.征地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

4.安置时由签约期限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房屋所有权人先认购定位,然后由签约期限之后按时间先后顺序认购定位。

(五)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系数暂定为1.25,众用分摊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为准。

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六)因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计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以上),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八)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九)房屋所有权人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且征地房屋(旧房)建筑面积少于45㎡,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当事人申请并公示无异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45㎡的安置房,旧房和安置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十)房屋所有权人属于华侨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精神,在补偿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十一)安置房认购原则和付款方式

1.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前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后,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发给房屋所有权人“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房屋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2.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房屋所有权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之后搬迁腾空的房屋所有权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安置房的认购付款方式:

①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所有权人旧房补偿费抵作预付购房款;增购面积部分(含空翻增购与奖励增购等)预付到房款的10%。

②认购定位时,安置房已结顶,预付到总房款的90%(缴纳预付款时间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另行指定),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安置房余款。

③具体缴款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有关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15元/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腾空并交征地房屋补偿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房屋之日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当年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再按当年标准支付房屋所有权人装修期6个月临时安置费。

2.搬迁补助费

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房屋(含视为合法建筑)的搬迁费标准为15元/㎡,最低1000元/户。

期房安置的,征地房屋补偿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3.入户调查评估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征地房屋补偿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4.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其他:120元/㎡。

5.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房屋所有权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二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凭报停或移机手续)158元/户。

原水费、电费、有线电视、宽带通讯费等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前自行一次性缴清。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房屋所有权人应提交所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注销或变更委托、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交由征地房屋补偿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在征地手续批准后,对未签订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报请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房屋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经催告后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应当在房屋搬迁前就房屋补偿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旧房交给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房屋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