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3-0013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3-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区党政办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此次针对《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浙集(开)管[2019]69号)列入保留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内容。对于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于有效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存在照搬照抄现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三)清理程序。
一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原则确定清理主体。2022年12月11日,区党政办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高新办〔2022〕13号),对上一次全面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及2022年12月31日前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由于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区党政办又于2023年2月6日向龙湾区相关部门发函,要求其协助提供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二是区党政办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意见建议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经多次研究论证,形成《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8日,区党政办就征求意见稿内容再次征求了清理责任单位的意见。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在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是清理结果经区党政办合法性审查。为确保清理质量,在法审意见基础上,区党政办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形成最终清理意见。后又委托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
四是清理结果经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2件,宣布失效的23件、废止的36件。另通过附件形式详细列明了上述分类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清理责任单位等信息。
(解读部门: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党政办,联系人:王昕,联系方式:858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