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事项编号:7
|
事项名称 |
企业(公司)年度检验 |
||||||||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30条 |
||||||||
|
申报条件 |
适合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
||||||||
|
审批程序 |
1、通过http://www.wxhd.com/企业网上年检,申报年检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4.企业缴纳年检费; 5、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
||||||||
|
申报资料 |
1、 年检报告书; 2、 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 4、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
|
承办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50元 |
||||||
|
法定时限 |
|
咨询电话 |
|
||||||
|
其他信息 |
受理地点 |
受理人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审批人 |
经办科室 |
|||
|
|
主岗: 副岗: |
主岗: 副岗: |
主岗: 副岗: |
主岗: 副岗: |
|
||||
|
说明:受理地点为部门、部门窗口、审批中心、基层站所等,经办人、审核人为两人以上的在相应栏内填写明确,主副岗的应注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