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要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①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②申请人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章程及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的,第(2)项应提供港澳台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其它境外人士的,第(2)项应提供护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人为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的,其出具的国外文书应当是经过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③
④申请人为已婚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人为单身的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自然人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二)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发证。
(三)办事期限: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结果: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收费标准:住房80元/件,非住房550元/件。企业自建房屋抵押登记暂缓收取房屋登记费。
(六)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
(七)办理地点:办事大厅房管窗口 联系电话:89972365 89972366 86996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