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服务业发展,规范工业用地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处置,消除“破墙开店”等违规现象。根据《温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87号)和《关于规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二进三”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温开发〔2009〕16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开发区状蒲园区工业用地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发区状蒲园区范围内中片、东片工业用地上原合法建筑物,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经审批可以临时从事三产经营活动。
开发区状蒲园区西片(开发区中兴大道以西)纳入退二进三规划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住宅区内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对于已利用原合法建筑物改变功能从事三产经营的,应在本实施意见发布后,规划部门通知办理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关于规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二进三”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温开发〔2009〕161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办理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变更相关许可手续,补缴土地收益金,并按租金、营业收入申报纳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市政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手续。
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工商管理部门凭规划部门出具的同意规划功能改变意见书,可先允许其办理登记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
逾期未进行规划许可、工商登记申请或经审核不予办理功能改变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整改,关闭相关店面,恢复原有功能。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企业,由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土地、工商、行政执法、市政环保、卫生监督、质量监督和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企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管理工作。
三、工业用地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的期限为3年,临时使用期满,需要申请延期的,须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
临时改变用途规划许可手续,不作为办理变更房屋产权和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凡经审核同意临时改变用途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用途、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方式予以拆迁补偿安置,已收缴的土地收益金未到期的按剩余期限退还。
四、对利用擅自搭建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从事或出租从事三产营业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年检或验照时,应协助规划行政部门对其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批件进行形式审查。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