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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1-26 08:57:42 来源:经开区 字号:[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温委改办〔2017〕4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努力实现依法与效率、公平与优质并举,全面推行“综合最优价”,促进“大建大美”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质保廉,激励干部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协调管理

(一)完善招标投标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由市长任主任、分管招标投标工作副市长任副主任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与市审管办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集中监督管理。由市政府依法依规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经信、文化、人防、环保、规划等所有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权,集中委托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具体实施。委托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的职责具体包括:

1.受理、登记和审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2.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企业集中资格预审活动;

3.认定招标方式变更项目范围;

4.受理招标方式变更申请,审核变更申请并做出决定或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工作分管副市长(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批准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实施方案;

5.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监督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监督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6.受理招标投标情况(含招标方式变更项目)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7.受理县(市、区)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备案;

8.协调各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开展标后履约监管,对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直至市政府处理。

委托协议依法生效后,委托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履行委托范围内的职权,但应对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履行受委托职权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应依法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并将履行情况定期报送委托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招标投标监管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二、加强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管理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如需变更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范围

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依法作出认定。

(二)招标方式变更项目核准的程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公开招标,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招标方式的,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原则实施:

1.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核准程序:

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提出申请,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在7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并报原招标方式审批或核准部门依法核准。

2.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项目的核准程序:

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相关工作分管副市长研究决定。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根据市政府的研究结果,报原招标方式审批或核准部门依法核准。

3.工程投资金额5000万元到1亿元(含)项目的核准程序:

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研究提出意见后,经市政府相关工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招投标工作副市长研究决定。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根据市政府的研究结果,报原招标方式审批或核准部门依法核准。

4.工程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

招标人向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提出申请,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相关工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有必要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根据市政府的研究结果,报原招标方式审批或核准部门依法核准。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招标方式变更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行业类型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招标人、监管部门、专家各三分之一。

县(市、区)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核准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报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核准。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相关情况应在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备案。

(三)招标方式变更项目核准后的实施要求

1.经核准变更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批准并接受全过程监管。

2.方案经核准后,招标人应“一项目一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小组一般不少于9人,按招标人、监管部门及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

3.组织实施

①不招标项目,应制定公平合理的议价办法和程序;

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监管按照“谁核准谁监管”的原则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③邀请招标项目,须对被邀请单位实行严格考察,与投标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谈判,了解企业实力、项目负责人业绩、设备投入、施工组织设计等情况。

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确定的中标企业,招标人应在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备案。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每月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招标情况。

(四)加强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监督制约

1.强化依法监督。市纪委(监察委)、发改、审计、法制办、财政等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招标方式变更项目的监督。

2.实行信息阳光公开。加大招标方式变更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力度。中标候选人或委托承包人业绩、人员情况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运用信用评价。建立招标方式变更项目投标企业和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招标项目范围、标准

1.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达到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使用村集体资金的项目依法参照国有投资项目招标。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令第3号)法定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二)加强标前监督管理

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项目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3号)第4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招标。

2.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方式。工程总承包(EPC)及施工招标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但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经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同意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的,可以确定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3.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建筑工业化项目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发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得以费率方式招标,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商务标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商务标权重为30%~60%。

4.规范工程(包括PPP项目)招标业绩、奖项设置条件。除技术复杂和大型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审管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另行规定)招标外不得设置业绩、奖项作为资格预审或投标必要条件;设置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办法加分条件的,业绩及奖项数量各限1个,时间范围不少于5年,业绩规模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的50%,评标办法中业绩分、奖项分各不超过1分。

5.招标人应当组建水平高信誉好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人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般包括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技术和设备材料及建筑经济等专家小组组成,每组专家不少于3人。

6.探索评定分离方式定标。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招标人、监管部门、专家各三分之一。审计、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标方法可以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或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三)加强标中监督管理

市本级(含功能区)应当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投标事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另行制定。

(四)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1.建立标前标后管理联动机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近3年不得在招标人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以下行为:

①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②除不可抗力外,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或中标的项目经理不履职或不到位的;

③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

④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造成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或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2.建立建设项目后评估制度。招标人应对中标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到位、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信用评价。

3.建立标后综合检查制度。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开展标后定期巡查,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加大标后履约的监管力度。

4.建立健全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市场查处打击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大对串通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本级(含功能区)适用本规定,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