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8-0224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 |
成文日期 | 2018-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浙集(开)管〔2018〕5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18年10月21日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发生缴款、拨款关系,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各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定、人大审查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的整个过程应当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必须兼顾各个单位不同项目之间的公共需求,统筹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需要,以有限的财政资源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勤俭节约原则。预算的过程应当突出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反对铺张浪费,实现预算支出最小化。
(三)量力而行原则。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必须与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匹配,以政府的财力为基础安排预算,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平衡。
(四)讲求绩效原则。预算的过程应当以结果为导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调支出的产出效应和质量评价。
(五)公开透明原则。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对外公开预决算、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等预算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部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测算本部门所取得的用于年度预算支出的资金总额,以收定支。
第七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及政府投资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专项项目按类别分为经常性项目、创建性项目。
第八条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考绩奖、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离休费等。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在编在岗人员情况据实编制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用经费包括临聘人员经费、日常公用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核定的公用经费标准按实际在编在岗人数、车辆等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常性项目经费是指单位为完成日常履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提出一般用于商品服务支出的特定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安排的有明确项目内容和目标的经费。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履职尽责,按照轻重急缓分项目编制经常性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创建性项目经费是指单位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提出,一次性或阶段性发生的,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安排的有明确项目内容和目标的经费。单位应根据管委会布置的特定工作任务,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和工作量合理编制创建性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费是指单位为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安排的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费。单位应结合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区财政局核定的政府投资财力额度内,合理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如有新增项目,单位需先通过预算编报系统申请项目新增。
第十四条 单位编制经常性项目、创建性项目预算时,需明确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预期绩效目标应科学、合理、细化、量化。预期绩效目标编报质量不合规的,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其中固定资产采购应在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额度内编制。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确定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年度部门预算。重点保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重点保障医疗、教育等民生支出;重点保障科技、人才等政策支出;重点保障省、市及管委会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于每年8月左右布置全区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统一在预算编制系统完成。
“一上”:预算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上报区财政局。
“一下”: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结合预算项目预期目标编制质量及预算单位以前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部门预算建议数进行集体评审及综合平衡,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修订部门预算上报区财政局,一并上报经分管委领导签字的纸质申报表。
“二下”: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再次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草案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随市本级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在市人大审议批准后20日内批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涉密单位、涉密事项除外)为本部门预算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二十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预算公开的内容包括年度部门预算情况文字说明、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收入预算总表、部门支出预算总表、部门“三公”经费表等。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为本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项目、用途、金额及科目执行,执行中需遵照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政府采购活动、对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奖补等事项需调整预算指标的,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指标调整,由区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合同约定、执行进度、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编制基本支出、专项支出及政府投资支出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结束前5日上报区财政局。在库款充裕的情况下,区财政局于每月结束前完成批复。单位月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支出的,经与区财政局相关科室沟通确定后上报新增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有权调整各预算单位月度资金支付结余,用于后备支付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建立部门预算执行月度通报制度和重大支出项目动态监控制度。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需向区财政局作出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未按规定作出情况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的,区财政局可暂停该单位下月用款计划审批,并有权视情况对相关项目预算进行调减。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包括项目内容调整、预算追加、预算调减、预算指标(资金)来源调整。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省、市出台重大决策部署;
(二)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或重点工作;
(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
(四)预算指标来源或资金来源调整(上级补助的专项指标或资金);
(五)其他应急事项。
第二十六条 预算追加的金额应控制在全年预算收入总额内,不列赤字。超出全年预算收入的,必须调减相应项目金额,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编制的增加。确需增加人员、车辆的,单位须取得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新增专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单位专项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追加且追加后年度预算总额超单位年度预算控制数的,应在事前与区财政局充分沟通,报部门分管委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议定,其中单个项目(固定支出及政策性支出除外)追加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党委会议定。
第二十九条 新增在编在岗人员经费及新增人员涉及的公用经费预算追加,以及经常性、创建性专项项目明细内容调整、项目内或已有项目间的预算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分管委领导同意),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在单位年度预算控制数内,经常性、创建性专项项目明细内容调整、项目内或已有项目间的预算调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经部门分管委领导同意),由区财政局预算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算项目明细内容调整、项目内或项目间预算调整,调整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调整金额在200万元至2000万(含)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万元以上由区财政局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议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因工作安排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申请预算调减的,应向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减申请(经部门分管委领导同意),由区财政局预算主管科室负责审批。
第三十三条 涉及预算指标(资金)来源调整,当年已安排的项目,转而全部或部分使用上级补助的指标(资金)安排,由区财政局对其指标(资金)来源进行置换调整;当年已安排项目并已支出的,上级补助的指标(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予以统筹。
第三十四条 单位申请预算调整时,须填报预算调整审批表(经部门分管委领导同意),同时附相关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包括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
第五章 部门决算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部门决算和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应在区财政局统一布置下实施,以单位为主体进行公开,未由区财政集中支付代理记账的单位对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公开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决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各单位批复决算。各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自区财政局批复决算后二十 个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决算。各单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按时间节点分为事前、事中、事后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区财政局评价、单位自评。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为预算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项目事前绩效评价、重大项目事中绩效评价、年度重点绩效评价、部门年度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当在单位申请预算时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价: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未开展事后重点绩效评价的经常性项目;
关系教育、医疗等民生的新增经常性项目;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增创建性项目;
其他区财政局认为需要事前绩效评价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的事后评价项目,作为单位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按上年度实际执行数的80%安排预算控制数。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30万元以上的经常性项目、创建性项目开展自评工作,自评结果作为单位申请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未开展自评的项目原则上从严控制预算。
第四十三条 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区财政局在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开通报部门年度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单位应在通报后二十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区财政局。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预算收支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对日常财务管理要重点加强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