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8-02257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 |
成文日期 | 2018-1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浙集(开)办〔2018〕1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企业投资
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全面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我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和《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方案。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由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条 按照《温州市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政办〔2018〕49号)和《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相关条件出让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承诺事项指导清单(见附件1)和承诺书(见附件2)。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地”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水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企业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协议和签署承诺书。项目管理协议应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关键指标的具体数量以及未能达到标准的惩罚措施(如不执行项目管理协议约定要扣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补齐承诺税款等)。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标准地”项目管理协议的一部分。
第六条 本方案承诺事项指导清单以外需要企业承诺的指标,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明确具体标准后,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第七条 企业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备案(核准)时,将已经签署的承诺书扫描一并上传。承诺书由建设投资窗口负责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八条 企业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中介机构的作业时间应当严格按照《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温政办〔2018〕48号)执行。
第九条 根据《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温政办〔2018〕88号),适用本办法的项目试行不再强制要求施工图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设计单位应将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施工图信息系统,并签署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3)。各审批部门凭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在2个工作日内,对照各自的技术要求,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核定表》等相关批文、证照由建设投资窗口出件。
第十条 企业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组织进场施工和监理。建设项目的附属道路建设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道路开口、道路开挖等,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区行政审批局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需重大变更设计,必须事先将变更设计文件上传施工图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正常流程审批办理相关证件、批文。企业要求按照正常流程审批的,根据《温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开工前100天、竣工验收30天”工作方案》(温政办〔2018〕48号)执行。具体办事流程(详见附件4)如下。
1.一窗咨询。建设投资窗口为企业提供精准的审批材料编报指导、咨询服务,必要时组织开展协商会审。
2.一窗受理。建设投资窗口协助企业,通过在线平台企业账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收文。
3.一窗出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由建设投资窗口出件,项目业主可选择将相关证照文件通过邮寄或营商专员(代办员)送达企业。
第十三条 区经发、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水利、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其中对划入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实行“批管分离”原则)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标准地”项目监管方案,明确监管标准和程序,实行监督过程全记录,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承诺,及时对承诺偏离进行纠正,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如有必要,开工前可以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施工方案进行会商,协同推进过程监管。
各部门必须要按照“指导早于执法,过程重于节点”的服务理念和工作要求,施工前主动对接、提前交底;施工过程监管和指导并重,对问题隐患苗头要早发现、早处理,争取将各种问题隐患消灭于萌芽和前期阶段。
对监管不力的部门,按照有关效能问责机制等规定追究部门和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区住房与建设局牵头相关部门对照承诺标准和施工图纸,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按温政办〔2018〕48号文件执行。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实行信用档案管理,由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级按照等级高低划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分别对照《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未根据“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兑现承诺的,严格按照事先约定采取没收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18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至2020年10月19日止。
附件:1.承诺事项指导清单
2.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XX相关事项承诺书
3.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4.告知承诺制改革流程图
附件1
承诺事项指导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
一 | 备案事项 |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建设) | 经济发展局 | 企业签署的各部门相关事项承诺书由建设投资窗口在政务服务网公示 | |
二 | 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事项 | ||||
1 | 施工图审查 | 施工图设计内容审查 | 行政审批局 | 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 |
三 |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 | ||||
1 |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规划相关事项承诺书 | ||
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3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 ||
4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 | ||||
5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公安消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 ||
6 | 节能审查 |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审批局 | 节能相关事项承诺书 | |
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审核转报) | 水利局 | 气象相关事项承诺书 | ||
8 | 环评审查 | 行政审批局 | 投产排放前办理,环保相关事项承诺书 | ||
排污许可证 | 交通市政环保局 | ||||
9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住建相关事项承诺书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 ||||
附件2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规划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建设 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现就规划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等全过程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规范、温州市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及项目规划条件的要求。
二、本项目不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内,并已被管委会列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地”出让企业投资项目。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设计阶段。
1.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的相关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及施工图设计,满足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强制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2.本地块与周边存在住宅、学校、医院等有日照要求建筑的,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二)图纸审查阶段。
提供合格的施工图(有日照要求的,还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合格施工图符合规划条件内容。
(三)施工建设阶段。
1.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总平面图及联审、备案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放样定位。
2.按照承诺和规划条件内容进行施工建设,并接受区住房与建设局(温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城市管理局的检查和监管。
(四)联合验收阶段。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及房产测量。
2.在联合验收阶段前补充齐全所需的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规划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人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现就人防工程建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履行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人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我单位必须报经行政审批局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行政审批局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应使用《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注册备案企业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
四、人防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五、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六、人防工程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办理人防质监手续,以便人防质量监督站在整个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人防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人防工程验收合格15天之内,将按竣工备案的要求将材料交给人防主管部门。
七、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人防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消防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要求,现就消防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必须事先上传图审系统,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
三、建设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技术,且尚未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自觉报经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经技术鉴定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予以使用。
四、对建筑工程消防建设行为负总责,不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五、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消防设计、验收情况负终身责任,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自觉做到不投入使用。
六、对消防部门抽查不合格的,自觉做到不组织施工,已竣工的项目,自觉做到不投入使用。
七、自觉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依据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制止违反国家消防标准规定的施工行为,不为违反消防设计行为说清、搞变通等不正常手段逃避责任追究。
八、自觉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关消防设施,防范施工过程中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出让年用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除八大高耗能行业外企业投资项目节能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节能评估与审查,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项目节能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承诺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
二、本项目不属于国家政策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且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本项目能耗情况达到下列标准
(一)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 吨标准煤(参考值为0.34吨标准煤)。
(二)项目单耗数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控制在 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下。
(四)项目煤炭消费量为 吨标准煤,已经进行原煤统筹平衡。
四、项目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采用先进的节能型设备。
五、项目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DB33/656-2013)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装置,严格能耗计量与考核。
六、项目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要求落实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制定节能管理制度、车间及工序能耗定额指标,各项监督考核措施齐全。
七、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主动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投入生产、使用。
八、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经信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气象安全备案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现就项目涉及气象安全准入标准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涉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设施)的防雷装置,按现行国家有关防雷标准进行设计。
二、项目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等的防雷装置设计委托图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根据技术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或完善防雷设计;防雷审查合格书报区水利局备案;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按审查合格的设计进行施工。
三、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根据要求落实相关环节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并按防雷检测机构跟踪检测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施工缺陷。
四、项目投运前,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并报区水利局备案。根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本项目防雷装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投入使用。
五、本项目涉及以下第 项内容,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本项目位于气象观测场周边800米控制区范围内或在气象观测场日出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800米限制),承诺按气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文;
(二)本项目属: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大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
□大型风能开发利用项目。
承诺按要求开展相应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取得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本项目不涉及气象探测环境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
六、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气象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环保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环保评估审查,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环保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项目建设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居住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场所等敏感点。
(三)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
(四)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部门核定标准。
二、承诺达到以下标准
(一)废水。
1.项目所在地具备污水纳管条件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3中的三级标准(或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若有排放氮、磷污染物的,还要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
2.项目所在地不具备污水纳管条件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3中的一级标准,同时满足区域水体纳污能力要求。
3.特定行业已经出台废水排放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废水排放标准。
(二)废气。
1.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执行。
2.不新建35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锅炉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2级标准执行。
4.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执行。
5.有特定行业已出台废气排放标准的应符合行业废气排放标准。
(三)噪声。
1.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
2.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执行。
(四)固废。
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3修正)执行。
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修正)执行。
三、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环保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标准地”
出让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相关事项承诺书
:
本单位拟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具体地址)投资(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同时按要求完成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登记)。
二、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监理合同。
三、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管理规定中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地方管理规定中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五、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做到整洁美观,有效控制废污水排放和施工扬尘。
六、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督促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七、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八、依照《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九、严格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十、我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承诺书义务,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愿对照《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A、B、C、D四个档次,接受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政策及信用管理。
对“标准地”出让项目管理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等指标未能兑现承诺的,自觉按照事先约定接受扣除履约保证金、补齐承诺税款等措施,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本单位自行改正,并接受住建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豁免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单位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由________________单位完成。我们知晓本项目属于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范围,承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时,施工图设计质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具体承诺符合规定内容如下:
一、符合工程规划、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含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他非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防雷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温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的其他内容(包括建设、消防、人防、防雷、卫生等专业内容)。
三、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含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文件要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五、符合《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六、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浙公通字〔2017〕56号)。
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表》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一致。
八、(若有)符合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
九、(若有)人防工程消防、防水、抗浮、隔震、装修、环保、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十、(若有)人防工程根据批准的人防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十一、(若有)根据批准的气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对批复意见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合理。
十二、总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空间布局、交通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等符合规划条件、工程规划许可证、规范标准。
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由签字各方负责。如果相关部门在事中事后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承诺方将无条件整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
(建设单位):(盖公章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方
(设计单位):(盖公章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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