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8-02240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 |
成文日期 | 2018-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浙集(开)办〔2018〕7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22号)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8〕5号),市市场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市监联〔2018〕11号)以及《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清廉浙南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浙集(开)办〔2018〕4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结合全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全区“最多跑一次”改革和“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全面落实“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民,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和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二、抽查内容
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浙江省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涉企各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事项一次完成,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目前我区涉及部门为人力资源局、市场监管分局、质监分局、商务局、经发局、住建局、科技局、文教体工作局、民卫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市政环保局、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分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等。
依据省主管部门公布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我区实际,2018年我区“联合抽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抽查
1.是否存在销售商品房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2.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炒卖房号行为;捆绑销售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3.登记合法合规及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情况;发布广告内容合规性、真实性;格式合同备案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抽查
1.企业登记及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情况;发布广告内容合规性、真实性;
2.外商企业执行登记备案、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规定等情况;
3.涉及质监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4.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5.其他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化等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1.涉及工商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2.涉及质监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3.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4.其他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化等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本次“联合抽查”的抽查主体、检查内容、职责分工、检查依据、检查频次与比例详见附件1。省、市级各相关部门于2017年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继续有效。
三、抽查计划
(一)4月-7月。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抽查,抽查方式为定向。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商务局、质监分局等部门配合,联合执行抽查任务,抽取部分外资企业,数量由省工商局确定。
(二)6月-9月。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抽查,抽查方式为定向。由经发局牵头,住建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配合,联合执行抽查任务,抽取全区各类有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中介机构。
(三)7月-11月。开展2017年度年报企业联合抽查,抽查方式为不定向。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行抽查任务,全区抽取2017年度年报企业的5%。(详见附件2)
四、抽查程序
执法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抽查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打印《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和各个检查事项专项检查表。
(二)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跨部门“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通知的,不得向企业透露情况。现场执法人员从检查小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三)形成检查结果。执法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和各专项检查表的相关检查结果,其中各专项检查表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汇总表由检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小组成员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内容录入抽查系统,经该系统部门业务负责人网上审核后,该检查结果共享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小组重新核实情况并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五、工作措施
(一)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二)全区联合抽查活动由区市场监管分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根据本系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表格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
(三)各涉企部门须报送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建立涉企相关部门执法人员数据库;同时报送涉企“双随机”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向社会公开。企业抽查名单确定后由区市场监管分局抄送各涉企部门,各涉企部门将研究确定的参与联合抽查的企业名单及时反馈至区市场监管分局;各涉企部门专项“双随机”检查可以参照本系统的工作安排自行开展。
(四)各任务执行部门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已抽取确定的执法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执法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五)检查活动按照“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要求开展,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对照省级主管部门制订的业务标准和相关表格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六)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检验检测等其它方法,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七)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跨区域迁移等情况,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置的,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八)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九)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任务执行部门自行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联动。各任务执行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联络员以及执法人员,报送“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表格,各部门执法人员名单(2名以上)、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表格要于7月25日前报至区市场监管分局OA平台,联系电话:85851730。
(二)落实督查考核。区纪委监察部门要开展对“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的督查,对无故不参加或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要予以通报,并将“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列入部门党风廉政考核。
(三)及时录入数据。抽查活动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确保抽查活动有序实施、取得实效。各部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否则视为未完成任务。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四)注重宣传培训。各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联合抽查”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适应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适时组织专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软件应用。全面应用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全程电子化管理,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抽取、抽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抽查结果公示、工作内容督查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在系统内完成,做到全程可追溯,实现痕迹化管理。
附件: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
查事项清单
2.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
查年度计划(2018年度)
附件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抽查 主体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职责分工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与比例 |
1 |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抽查 | 本区内有在售楼盘的房地产企业及相关房地产中介机构 | 经发局牵头会同住建局、市场监管分局根据省市部署,执行抽查任务 | 是否存在销售商品房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 发改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5.《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8.《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9.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1.《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 一般一年一次,具体抽查频次与比例由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自行确定 |
是否存在捂盘惜售、炒卖房号行为;捆绑销售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 建设部门 | ||||||
登记合法合规及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情况;发布广告内容合规性、真实性;格式合同备案情况 | 市场监管部门 |
2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抽查 | 本区内外商投资企业 | 市场监管分局牵头会同商务局、质监分局根据省里部署,执行抽查任务 | 企业登记及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情况;发布广告内容合规性、真实性 | 市场监管部门 |
| 一般一年一次,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工商局部署,确定具体抽查的范围、比例 |
外商企业执行登记备案、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规定等情况 | 商务部门 | ||||||
涉及质监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 质监部门 | ||||||
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 市场监管部门 | ||||||
3 | 年报企业联合抽查 | 本区内已申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 | 市场监管分局会同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省里部署,执行抽查任务 | 涉及工商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 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法律法规;3.其它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一年一次,由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确定具体比例,一般不少于上年度年报企业的5% |
涉及质监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 质监部门 | ||||||
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化等领域抽查监管的相关内容 | 安监、环保、文化等部门 |
附件2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涉企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
(2018年度)
序号 | 联合抽查 活动名称 | 抽查 方式 | 活动 时间 | 联合部门 (牵头单位) | 抽查范围及数量比例(由牵头单位确定) |
1 |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抽查 | 定向 | 4-7月 | 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商务局、质监分局等部门配合,联合执行抽查任务 | 抽取部分外资企业,数量由省工商局确定。 |
2 | 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抽查 | 定向 | 6-9月 | 经发局牵头,住建局、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配合,联合执行抽查任务 | 全区各类有在售楼盘的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中介机构。 |
3 | 2017年度年报企业联合抽查 | 不定向 | 7-11月 | 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行抽查任务 | 全区抽取2017年度年报企业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