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0-0020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 |
成文日期 | 2020-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制定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开发区域竞争优势。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42号和《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号)的精神。拟对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企一策”。
二、主要内容
(一)“一事一议”主要原则。1.产业导向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集体研究原则。4.特事特办原则。
(二)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资格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开发区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开发区重大产业申请标准(见附件1)。
(三)“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
1.用地扶持。2.财税扶持。3.金融扶持。4.企业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一事一议”程序
1.商务主管及相关部门根据投资项目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说明项目的概况、“一事一议”理由及议事方案。
2.按事权由商务主管及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事项发函(函件格式见附件2)至区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接函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加盖公章),由发函单位对反馈内容进行综合梳理,并依据“重大产业项目申请标准”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审,审核通过的报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3.开发区各相关单位根据“一事一议”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五)“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
1.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2.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进度缓慢或优惠政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采取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
3.开发区管委会要与“一事一议”企业签订服务监管协议(协议应当予以公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建设监管。“一事一议”企业应当在协议中作出明确承诺,对违反承诺的,适用中止机制。
4.招商服务中心会同开发区有关部门,对“一事一议”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验收,并按需要报开发区管委会(部分需要上报市政府)备案。
5.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跟踪联系重大产业项目相关内容的落实进展情况,并会同区纪委督察室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6.招商服务中心视情况报开发区各相关分管领导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一事一议”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