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3-0232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13-0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开发〔2013〕66号 |
有效性 | 失效 |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暨“个转企”工作,加速开发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特制订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财税优惠
(一)“个转企”纳税人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款新增部分地方财政留成全额予以奖励,后2年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规定分担。
(二)对“个转企”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三)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其中转型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免征契税。
二、社保扶持
(四)个体工商户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金融支持
(五)区内各金融机构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的范围;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
四、准入便捷
(六)下放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权限。对未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可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委托区内基层工商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七)允许实行“零首付”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八)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许可经营项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核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范围核定;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放宽核定其他所有经营项目。
(九)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址多照”、 “一照多址”: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同时,无须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如果许可证件上记载了经营场所,也可以参照办理;对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三产”经营活动,除作为宾馆、医院、办学机构、托养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外的其他“三产”场所使用的,可用于企业住所登记,但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
(十)试行部分行业筹建登记,允许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申办筹建营业执照,
(十一)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放宽对“个转企”对象许可事项的审批限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书直接办理有关前置许可变更登记。各前置审批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并给予政策倾斜,优化程序报批,优先审核发证,免收变更费用。
(十二)放宽对“个转企”对象的年检要求。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以外,3年内年检时可不审查注册资金、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此前我区有关“个转企”政策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执行期间,中央、省或上级有关部门的“个转企”政策更优惠的,执行中央、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