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5-0222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15-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 | 文号 | 温开发〔2015〕13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保障任务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的通知》(温委办发〔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集中解决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 无房户安置的认定条件:
开发区范围内已达法定婚龄并具备分户条件的村民,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分户,户口簿在册成员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登记记录且经公示后无其他材料佐证拥有实际房屋的农户,参照“一户一宅”政策,可以申请安置。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安置手续: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村民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自愿申请,填写《无房户农房安置申报表》。
(二)审核认定。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情况,统一组织规划、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无房户认定小组,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认定。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所在村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家庭常住人口、现有住房情况以及要求安置集聚点意愿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四)签订协议。街道农投公司与无房户签定安置协议书,安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一定比例优惠,同时预交房款应不低于总房款的30%。
(五)交房办证。安置户与街道农投公司办理结算手续,取得安置房,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五条 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农业发展公司及各街道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以隐瞒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认购资格的,一经发现弄虚作假,一律不予认定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区住房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