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6-0213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16-0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70-2016-0008 | 文号 | 温浙集(开)办〔2016〕77号 |
有效性 | 废止 |
为了促进我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保证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办法仅针对我区2016-2018年度列入全市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包括无证农贸市场)和按规定审批新建、扩建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
二、补助资金标准
(一)补助资金标准
根据市、区有关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文件规定,结合市财政补助政策及我区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区财政每年(2016-2018年度,下同)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对各农贸市场给予奖励性补助。对列入整治计划的农贸市场,由市场举办单位实施改造升级,经验收合格后,根据招投标合同送审资料由财政部门审价核定的投入金额,改造提升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新建、扩建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区财政承担70%的比例予以奖励性补助;财政部门审价核定项目包括工程直接费用与其他设计、搬迁等相关费用。
(二)奖励资金标准
为体现农贸市场的民生性和公益性,进一步激发我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积极性,在三年计划实施时限内,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全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奖励。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争先创优工作,对通过二星级以上农贸市场改造验收的举办管理单位进行奖励,原则上二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给予5万元的奖励,三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给予10万的奖励,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农贸市场认定为精品标杆市场,给予15万元的奖励。首次星级认定完成后,在原有星级标准基础上,再次提升并取得相应星级认定的,每提升一级(一星的),可以再次给予5万元奖励。在每年长效管理考核中,评分居前三名的农贸市场,给予1万元奖励。在改造升级的期间,尚未实现回租、回购、托管的农贸市场,区财政仍按原有专项拨款体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场硬件维护和长效管理的奖励。
三、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和手续
(一)申请审批
由负责农贸市场改造、扩建、新建的实施单位发起申请,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区财政局可以分批予以预拨补助资金。
(二)拨付进度
1.施工启动后,凭立项报告、招投标中标通知书、购买材料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预支区补助款全额30%补助资金。
2.施工完毕后,凭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可申请预支最高为20%补助资金。
3.回迁开业后,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星级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可申请结算剩余比例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余款。
四、市场管办分离的资金落实
按规定,托管单位必须在农贸市场产权明晰的前提下,通过回租、回购、委托管理等形式集中管理,并与农贸市场改造同步进行。对没有集中管理的农贸市场,依照本办法追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有关农贸市场回租、回购、委托管理所需的财政补助,由区农贸市场管理公司制定实施细则,会同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五、财经纪律
相关单位要按规定用好农贸市场改造升级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截留、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相关单位收到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奖补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违反规定使用、虚报及挪用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奖补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