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17-0228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17-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70-2017-0006 | 文号 | 温浙集(开)管〔2017〕42号 |
有效性 | 失效 |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规范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建设管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开办〔2014〕144号)的基础上对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按照就急从紧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住房安全,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改造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结合实际、集约用地、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分类实施,2017年6月底完成“三类危房”(用于自住的D级、涉及公共安全的C、D级和“三无”的C级危房)的45%,9月底完成85%,11月20日前完成100%,力争2017年底完成C级危房治理改造。
四、改造对象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天河街道、沙城街道范围内合法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C级、D级危旧住宅房屋。其中,优先解决D级危房、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和有地下室或”三无”的C级危房(“三无”是指无地梁、无圈梁、无构造柱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三无”)。
合法房屋是指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认定合法房屋是指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经区未登记房屋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五、改造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适用于城乡危旧住房已纳入或可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按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温开发〔2012〕135号)优先处置,提前腾空并拆除。
(二)危旧房货币收储:适用于已列入五年内计划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C级、D级危房或因危房必须拆除解危对毗邻房屋造成次生安全隐患的房屋。各街道办事处编制收购计划和收购方案。
(三)房屋置换:适用于街道现有农房集聚改造或危旧房集中改造项目,城乡危旧房可参照相关政策优先处置,提前腾空并拆除。
(四)原拆原建或移位迁建:适用于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外的或位于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地或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但近期(一般五年内)尚无实施计划的D级危房或“三无”的C级危房,或危房因拆除解危对毗邻房屋造成次生安全隐患的房屋,以及修缮加固成本过高,已不适宜再加固的C级危房。
(五)修缮加固:适用于C级危房,鉴定机构技术意见为处理使用、地基基础趋于稳定、维修加固后能确保使用安全的房屋。维修加固由业主或使用人(或授权街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和施工,维修加固完成后应纳入后期动态监测范围。
(六)拆除保全:对已鉴定为D级的住宅房屋,没有纳入城中村改造或货币收储范围的,户主不愿意重建改造的,经评估后,户主与街道签订协议后,可作为今后房屋征收或安置的依据。
六、建设规模及审批
(一)申请房屋原拆原建或移位迁建改造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合法或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底层面积,底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3.3米。建筑面积根据以下标准确定:户主申请危房拆建或移位迁建,原房屋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危旧住宅房屋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可按原层数拆建或移位迁建,原房屋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危旧住宅房屋少于三层的,且属于唯一宅基地的,可拆建或移位迁建至三层,若户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最多可拆建或移位迁建至四层。
(二)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未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D级危房,属唯一住宅的,经属地村、街道同意,允许在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审批新房建设,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整幢多户住宅房屋中,涉及一户或多户危旧住宅房屋(指D级危房和C级有地下室或无地梁、无圈梁、无构造柱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砖混结构的危房)的,在改造拆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其他房屋安全的,其他房屋可一并改造。若C级危房的修缮加固费用过高,失去修缮加固的意义,可由维修加固施工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街道审核同意后,可以参照D级危房予以改造。
(四)涉及危旧住宅房屋移位建设的,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按照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原则,由国土分局上报管委会审批新宅基地。
(五)危旧住宅房屋原拆原建或移位迁建审批流程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开办〔2014〕144号)执行。
七、政策补助
(一)对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或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但近期(一般指五年)没有实施范围内的D级危房以及“三无”的C级危房。按原拆原建或移位迁建改造方式危旧房拆除后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属于唯一一套住房的每月按15元/平方米标准,非唯一住房的每月按10元/平方米,安置过渡费由街道发放。
(二)C级危房进行维修加固的,区财政给予每户2000元补助。
(三)为鼓励危房户主拆除解危,采取证据保全或原拆原建或移位迁建的D级危房、C级有地下室或无地梁、无圈梁、无构造柱三层及以上多孔板空斗墙结构的危房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的,给予合法产权面积5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拆除协议签订后由街道发放。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在申请危旧住宅房屋拆除改造的,区财政(含省、市建房资金补助)一次性分别补助5万元/户、3万元/户;申请修缮加固的,一次性分别补助1.5万元/户、1万元/户。困难补助资金由街道核发。已享受困难补助资金补助的改造户不再享受拆除补助、过渡费或维修加固补助。
(五)相关补助经费和收储资金由街道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计划拨付给街道。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危旧房巡查,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房屋安全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落实专人对房屋安全巡查,特别对观察使用和加固解危后的房屋,定期进行监测和和实时动态管理。要建立城乡危旧住宅房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实际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对特别危险的房屋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跟踪监测措施。遇紧急情况时,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属地街道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撤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做好舆论宣传、制定完善计划。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各街道、相关部门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耐心宣传引导,加大解危力度。各街道要对照目标任务,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完善辖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街道及相关部门基层站所要加强对批准原拆原建或移位迁建项目的监管,批建项目应在现场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各街道农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有规划、有设计、有工匠、有指导、有验收等要求,做好新房建设管理。
九、监督考核
管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街道考核,建立完善督查考核制度。一是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做好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二是建立督查制度,由区危改办牵头对危旧住房排查巡查、治理改造进度、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三是建立协调服务制度,根据各街道相关部门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和信息,由区危改办牵头召集危旧房政策协调小组进行研究协调,报管委会专题研究解决。
十、附则
(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D级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温开办〔2014〕144号)、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17〕24号、33号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