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2-0126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2-03-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CC81-2022-0004 | 文号 | 温浙集(开)管〔2022〕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2年3月18日
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温浙集(开)管〔2018〕45号)、《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党政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亩均论英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温浙集(开)办〔2021〕8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为C、D类的工业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D类企业,其电价在现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
二、对C类企业第一年先实施预警,第二年仍被列为C类企业的,实行差别化电价,其电价在现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每千瓦时提高0.1元执行。
三、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差别化电价执行规定:
1.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如果其中任一企业“亩均评价”连续两年为C类的,对该电表内所有企业用户执行差别化电价,但其他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且“亩均评价”为A类或在B类的,可享受两个月缓冲期,即两个月内电表中不再有连续两年“亩均评价”为C类的企业,对该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2.对“一表多企”的企业,如果其中任一企业“亩均评价”为D类的,对该电表内所有企业用户执行差别化电价,但其他企业为规上工业企业且“亩均评价”为A类或B类的,可享受两个月缓冲期,即两个月内电表中不再有“亩均评价”为D类的企业,对该企业不执行差别化电价。
四、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加倍执行差别化电价。
五、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其他未尽事宜,报请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