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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0-0019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03-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81-2020-0003 文号 温浙集(开)管〔2020〕13号
有效性 废止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07 11:20:38 来源: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及9个配套子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市“1+9”政策),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做到应建必建,确保民办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3.建立分类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落实国家、省、市政策,完成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分类登记。在实施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期间已分类登记的学校,可按现有政策再次自愿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学校。

4.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优质公办学校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探索不改变公办中小学公益属性的前提下由优质民办学校或专业机构进行委托管理;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对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民办教育品牌,可采用“一事一策”的方式引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

四、加大扶持力度

5.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财政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①民办学校升等创优、星级评估奖励: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初次复评通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中小学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给予10万元奖励;民办学校被评为市级五星、四星、三星级学校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②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学校发展性评估)、平安校园奖励:全日制、非全日制民办学校被评为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平安校园”动态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③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每年评选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共8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优秀教师10名,给予每人8000元奖励。④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管理人员培训,由区文教体工作局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⑤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设施设备补助:对当年举办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优质品牌民办学校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学校1%、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在正式审批设立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当年新增班级数,按每班5万元的标准给予设备设施补助,以相应的学制为一个补助周期,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⑥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的,给予基本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项目,不高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⑦其他项目。

6.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①幼儿园:对辖区内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当年度等同公办幼儿园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四星级学校(幼儿园)按照三星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生增加100元予以补助,五星级学校(幼儿园)按照三星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生增加200元予以补助。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按不低于全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四星级学校每生按照基准定额标准再增加100元予以补助,五星级学校每生按照基准定额标准再增加200元予以补助。

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以下顺序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最低工资、教师培训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已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的学校不再重复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7.实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制度。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测算标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按照精准扶优的原则,优先扶持星级评估等级高的优质品牌学校。依据学籍系统核定上年度民办学校平均在校生人数,按上年度同类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性教育事业费的一定比例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义务教育阶段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为15%、20%、30%,学前教育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为10%、15%、20%。已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学校不再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

8.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优质学校,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9.落实学生权益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落实民办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加大学生资助力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幼儿:就读幼儿园的,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给予资助;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除“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课本费,寄宿的按生均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外,按规定享受每生每年1000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

五、加强队伍管理

10.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民办中小学校,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得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总数的20%。同一名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民办中小学校累计任职、任教时间不超过6年。挂职、支教人员的福利待遇等,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1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民办学校承担。

12.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业务竞赛、评优评先等,指标计划实行单列。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民办学校要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10%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依法保障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合法权益。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3.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决策、监管等制度,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1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1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民办学校招生前,应将招生简章或广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优质民办学校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并落实有关协议约定,招收具有集聚区辖区户籍或监护人不动产的学生。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民办学校应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16.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规范会计核算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不同,按规定使用相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使用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设立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

17.设立风险基金。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之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

18.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19.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要完善规划和评估评价标准,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推动民办教育优质发展。实施新居民子女学校整治提升工程,控制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2022年底前全区所有新居民子女学校达到《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0.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各街道、各部门要把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发、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21.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加大民办教育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影响面。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22.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实施温州市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兑现资助、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2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完善民办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制度,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意见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根据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的原则,2018学年和2019学年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补助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参照本意见予以施行。现制定政策与前政策有冲突的以现制定的政策为准,市“1+9”政策中有规定而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均按市“1+9”政策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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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