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0-0019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0-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81-2020-0005 文号 温浙集(开)管〔2020〕23号
有效性 废止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印发《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2 15:52:25 来源: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局(室)、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0年5月18日        


 

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加快优质要素资源在我区集聚,吸引各类总部企业聚集发展,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打造重大平台,提升我区产业竞争力,做大我区经济总规模,集聚产业项目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高起点谋划发展总部经济,引导和推动温籍企业总部回归,招引国内外企业总部项目,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进一步促进总部回归发展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10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完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打造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集聚辐射带动能力提升。重点引进在外温商回迁的综合总部、区域总部、贸易总部以及国内外500 强、行业百强、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总部,以增量倍增促进新动能培育、竞争力提升。

二、具体要求

按以下标准出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扶持政策、认定程序和政策兑现等:

(一)认定标准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浙南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内、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我区,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同时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附件资料均真实、合法。若被扶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承诺,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应全部退还拨付单位。

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将被认定为新迁入总部企业或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

1.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我区新成立总部企业,同时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我区的企业;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均未通过任何形式(如:招拍挂、司法拍卖等)取得我区工业用地。

(2)在区外设有不少于1家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该关联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2.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1)在我区内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区外设有不少于1家关联企业,并实现统一核算,该关联企业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相关税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

(2)同时该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同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3)我区供地企业需达到投资合同达产考核标准。

(二)扶持政策

符合认定标准并达到规定条件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申请相关政策奖励。

1.落户奖励。经认定,符合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迁入总部企业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迁入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下不予以奖励;当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2000万元全额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例:1500万元,全额按80%返还);当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5000万元的,超额部分(超额指超过2000万元起始纳税额的部分,下同)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5%给予奖励(例:3000万元,2000万元全额按80%返还,超过2000万元的1000万元部分适用85%返还,下同);当年度纳税总额达5000-10000万元的,超额部分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给予奖励;当年度纳税总额达10000-20000万元的,超额部分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5%给予奖励;当年度纳税总额达20000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参照地方综合贡献度100%给予全额奖励。

3.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下不予以奖励。

(1)第一年补助(奖励)额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税收所形成的区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增量超过10%(含)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2)往后参照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同比上一个补助奖励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超过10%(含)以上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4.重大项目扶持政策。对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及特定类型的总部企业或者新兴业态的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浙南产业集聚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的政策与规划,负责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参照以下规定:

1.申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规定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区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纳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工业类企业由区经发局牵头召开评审会;贸易类企业由区商务局牵头召开评审会;建筑类企业由区住建局牵头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3.报备。区管委会审核确认的总部企业名单经公示、公布后,报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三)政策兑现

所有补助(奖励)申请均通过“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线上办理。

1.企业申请。由总部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补助(奖励)申请,同时提供纳税资料等材料,再由行业主管部门转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2.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总部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出具所属年度净入库数合计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净入库数。审核通过后经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确认后进行公示。

3.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将确定的补助金额直接拨付给企业。



附件:1.附则

          2.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下载]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印发《促进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