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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8003015157/2021-0216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21-0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CC81-2021-0002 文号 温浙集(开)管〔2021〕8号
有效性 废止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3 15:31:26 来源: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经开区、瓯飞)管委会      

2021年2月23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浙江省安全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委办〔2020〕3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飞)内所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和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受理应当遵循“有举必究、有报必查、举报有奖”的原则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奖励应当遵循“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案件,举报奖励可由区安委办负责审核并发放。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按危害大小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面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的规定认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和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畅通举报方式,并以有效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渠道、举报奖励制度等;举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45”、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电话86995516、或以书信、走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南经济总部大厦704室)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件进行登记,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件,由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区管委会,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 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属实,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或未没收物品或所没收物品无使用价值的,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属于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烟花爆竹重大事故隐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以上举报奖励额度仅限于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并以实地领取或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奖的举报;若举报人仅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或已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但要求以话费充值方式领取奖金的,则每起举报奖励300元话费。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需要给予奖励的,受理单位在举报查处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举报核查人员与举报人联系,填写《温州经开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奖励的具体数额由举报核查人提出意见,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举报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须通过局集体讨论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要求相关部门直接将奖励金额汇入举报人本人银行账户内或要求相关部门将奖金充值至举报电话账户上;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举报之日起半年内未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匿名举报或者实名举报但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三)具有安全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予发放奖励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温开办〔201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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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