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1-0254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加强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创业办法(试行)》的宣传解读,促进政策落地生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退役军人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加强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党中央、国务院把握就业摆在“六稳”之首,并将退役军人列为解决就业问题的重点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工作要点》(温退役军人发〔2020〕3号)文件,温州市下达我区搭建1个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区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和成功创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不受户籍、年龄、学历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退役军人系企业(团队)的主要创办人且股权要不低于20%。
2.企业职工中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妻子(军嫂)占职工总数30%以上,且总人数不低于10人的企业(团队)。
3.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或项目,且在一定领域内属于领先型项目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入园评审流程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可按程序提出申请:
1.由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向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2.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园区运行机构,联合对入驻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推荐入园申报评审;
3.评审确定办法按《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明确支持政策
1.实行金融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授信,享“光荣贷”“军人贷”等金融产品。
2.实行延长孵化时间政策。孵化周期允许延长至三年。
3.实行众创房屋租金优惠和履约考核政策(经费由区科技局列支)。创业园规划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团队)实行年度履约考核,年度履约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的给予租金返还奖励。
4.实行创业创新项目启动资金补助政策(经费由区科技局列支)。
已入驻创业园退役军人企业(项目),可按“国防贡献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政策,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时符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创业项目启动补助政策的,按就高补助,不重复享受。
5.给予创业创新赛事资金奖励(经费由区科技局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列支)。
已入驻创业园退役军人企业(项目)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和参加市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创业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赛事资金奖励基础上,另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再分别对应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和1万元、0.5万元、0.3万元。
四、解读部门
本办法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和解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实施。
解读联系人:梁克华,联系电话:86999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