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8003015157/2023-0004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高新科人〔2023〕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温浙集(开)管〔2022〕8号)、温州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温政办〔2023〕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2022年第三期科技创新券进行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现对象
2022年第三期科技创新券兑现对象为隶属关系在我区的企业和创业者,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浙江省科技大脑”完成申请兑付。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企业向非关联的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的各级创新载体购买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科技服务。以下情形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
(二)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科技计划项目;
(三)其他与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技术服务。
三、使用与兑付
同一年度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全年累计不高于15万元,其他企业全年累计最高为10万元,使用低于1万元的全额抵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抵用50%,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注意事项
1、地方“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以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申报单位,不支持使用创新券,企业累计抵用资金低于5000元的不予兑付。
2、企业和创新载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已兑付资金,并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对于创新载体还应取消创新券服务资格。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一)转让、买卖、赠送和重复使用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或者创新载体评定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同个服务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合同;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五)故意隐瞒创新载体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
(六)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联系人、电话:丁钫钫,0577-85850930;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18室。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人才局
2023年3月1日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和人才 局 2023年3月1日印发